被告為合開店鋪工作的時期是2014年7月至12月。那期間的法定業主是兩個人(以合同為證):我和她本人。她如果反訴我索要薪水,那實際上她本人即是原告,又是被告人之一。法院對此將如何裁定?我本人僅是被告之一。
如果沒有合同,對方需提供她為我本人工作的證據,她需證明其工作的店鋪是我獨自經營的。
我可以讓前員工作證:她是業主之一。那時的店鋪不是我獨自經營的。
所以我認為,她反訴我的難度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