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指教。
我在帖中提到合開公司一事是為了把事情的前因後果介紹清楚。在法庭上我絕不會提及,且不會讓被告在這上麵糾纏。
關於證據,除了當時的Email,被告後來答應在2015年年底付清欠款(也是通過Email和text,但從未提到欠款數額)。法庭是否會接受這些Email/text作為欠款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