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未婚夫在醫院一直介紹我是他的未婚妻,他母親給我們倆一人一個戒指,我幫她帶上,他幫我帶上。有證人證言在律師處
第二,請自行查一下家暴定義
第三,我們在書麵和口頭都把對方視為事實婚姻家庭成員,儀式有待回國操辦
第四,請參見第三條和原文約法三章
第五,參見如上
謝謝關心,未婚夫如何我沒有興趣了解,我們平靜分手,並不代表作為以合同形式存在的承諾和經濟擔保失效,這點不言而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