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坑和家暴是兩碼事
遇人不淑,分手當時是有損失。但是撤出經濟擔保並不意味著學籍就沒了。隻不過要自付學費而已。親戚朋友給的錢,樓主完全可以用來搬回原學校和交學費。而樓主呢,拒不搬出,而是用這錢告了男方。就算是如她所說(至今也沒見她說具體判決結果是啥),後來贏了官司,男方不履行判決給錢,為什麽不能走合法途徑要?賴在人家家裏,又是病了又是精神折磨了,還要告家暴。這些指控以及之後發生的 trespassing 被判罪,被原校開除等等和男方沒一毛錢關係。事實就是事實,不能因為男方在一件事上有錯,就想方設法編排出另項離譜的罪名,來達到自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