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覺得,她寫的如果是用於口頭交流,還說得過去。用在法庭上,就是胡鬧。看看律師的辯詞,沒這樣不嚴謹,沒邏輯的。

來源: 2016-02-19 12:29:17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