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自我檢討,沒有很詳細逐點看案情。不過陪審團事後說,定罪關鍵是他的手指放在哪了。

來源: 2016-02-17 06:24:33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我覺得梁這點沒錯,在那棟危險度臭名遠揚的大樓裏,警察感覺生命受威脅,手指就該放在扳機上,合理啊。而且,指責他事發後4分鍾沒有在黑暗的樓梯裏施救,除非他肯定自己的安全,他有權保持自衛姿勢,等待救援吧。不過,他錯在4分鍾後才打電話,(是否這樣呢),但他的同事4分鍾裏也沒有打這個電話啊。(他怎麽就沒事,不是過失殺人呢)。

求老貓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