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因為卡車司機可能告她,所以她用這個理由拒絕處理房產。這算什麽建議?房產一部分是她的,還有一部分是人家女兒的。她如果被人告必須賠人錢,也應該從她自己那份裏去賠給人家啊。自己闖了禍可能欠了債,居然以這個為理由,不讓受害人女兒在合理的時間內得到遺產 -- 你這出的什麽主意?受害人女兒憑啥被捆綁?人家女兒自己沒做錯什麽,她爸爸更沒做錯什麽,她為什麽精神上的傷還不夠,還要受財產上的損失?
還有,弄不好那個女兒也可以告她的。有的事情真的不要做得太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