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謂闡述的事實裏,隻字沒有提到他們告贏的原因及其相關事實的特殊性。你用這個來嘲笑這裏好心無償幫人的律師們,很過分。

來源: 2016-01-17 15:36:37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