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時候情況是很明顯的,不必大動幹戈上法庭兩敗俱傷。我隻想知道,在這種情況下,例如:我的車損失1000元,對方的車隻損失100元,那麽我是可以要求對方付給我450元呢,還是我得自己付我自己的1000元?如果是前者,我將選擇不向保險公司申報,因為我的保險有500元的自付額(DEDUCTION),報了我負擔500,不報我負擔550,差別不大,我幹嘛要漲今後的保險費呢?如果是後者,當然我要報,500的差別,且夠保險費漲一陣子的了。這回,我終於講清楚我的意思了吧?請大家給我個意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