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對的。仔細看了establishing joint tenancy,好像一定deed上要有名字 :(

這樣說來,如果沒有她的名字,即使婚後一起付貸款,也要與對方孩子一起分。比離婚更殘酷啊。

難怪有個律師第一就說沒有遺囑stupid。然後說沒啥機會,除非他們提出過離婚。我當時還不明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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