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買房,前房主登門要鍾
2013年10月買房,房檢時inspector說房頂有漏雨的痕跡。除非下雨,他沒辦法驗房頂是不是修好了。所以當時合同有寫如果房頂漏雨,前房主負責修理。十一月下大雨,房子有五處漏雨。當時聯係前房主答應付錢。沒付。交接房子時前房主將grandfather clock寄存我家。說一年內拿走。結果15年11月聯係我要拿鍾。我要求她付清修房頂的錢再搬鍾。她說她問過賣房agent,不必付錢。我要求她付鍾的寄存費。前房主今天下午到家敲門要鍾。沒事先告訴我們。我們要她付$1000。她答應付錢,要寫支票。韓軍要現金。對方立刻變臉,叫了警察。我們回屋。剛剛警察到,問細節,要我們去小額法庭解決。說他們不管。請問這件事的結果會怎樣?我們該如何準備應對?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