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證據和傷口物證, 比較可能的結果是男方認罪”

來源: 2015-12-14 09:54:00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女方可以說傷痛之中幾乎沒有意識,自己不知道自己說了什麽。幹嘛要男方自己認罪? 不認罪還有辯護的可能,自己先投降,辯護‘坦白從寬’啊?

直接證人和受害人在法庭上麵堅決不承認而無法定罪,為什麽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