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90年代,我的車在超市停車場被撞壞車門。對方保險公司檢查後認為修理費700美元,開了支票打發我走。我找了一家修車鋪,卻被要價一千多。馬上聯係對方保險公司,被告知隻要說某某保險公司估價是700,他們就會接受。如果修車鋪不服,讓他們直接聯係保險公司。結果修車鋪果然同意700美元。這事如果私了,對方豈不是要賠我一千多美元?
另外,保險公司火眼金睛,哪是車子的新傷,哪是舊傷,一目了然。舊傷冒充新傷,很難逃過保險公司的法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