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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2015-10-31 21:34:43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這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贈與人對於贈與物在完成贈與程序之後是否仍然有支配權或是能夠撤銷贈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 條的相關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是必須在完成財產轉移法定程序之前提出,然而一旦財產已經轉移或是交付,贈與方就不再對於這筆贈與有"撤銷權"與支配權,換言之,除非雙方訂定有贈與條款規範贈與物的使用方式與限製,受贈人本人對於贈與物有全權支配權,在這個案件中除非受贈人在取得贈與物的同時已經無行為能力,贈與人需要與受贈人的法定代理人商討處理事宜之外,基本上作為贈與方的您在將這筆錢完成匯款程序之後,基本上就沒有權力對於這筆款項要如何使用可以提供任何意見.

當然在本案中,受贈人對於贈與物的使用方式有全權支配權 (如果受贈人有完全行為能力),那麼對於這筆款項不用於治療而用於其他方式,如果受贈人有任何意見,她本人可以對於其他擅自挪用這筆款項的當事人提出"侵占"的民事訴訟,然而這是當事人的決定不是您可以左右或是操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