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規定,任何司法案件,被告都要被通知到(service of process),一般指送達出庭文件。如果被告被通知後不出庭,民事案件原告可以缺席獲勝,刑事案件要通緝逮捕。但是由於被告失蹤而無法通知,案件不能繼續下去。
對於離婚案,一個問題是,如果一方失蹤,不能被送達離婚文件,另一方如何離婚?因為按以上原則,案件不能繼續下去,這樣對另一方不公平。所以,雖然各州法律不同,一般規定,如果一方失蹤,起訴離婚的一方需要在報紙上登離婚告示幾個星期,然後等幾個月,作為法律上通知 (constructive notice),這樣就可以繼續離婚案件。
因為這個規則的前提是找不到離婚對方,這個前提需要向法庭出示證據。你以前報告丈夫失蹤的報告,就是證明這個前提(找不到對方)的一個證據。當然你也可以用其他證據證明你找不到對方,但是注意,如果你在這個問題上作假,以後丈夫可能推翻離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