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的明文規定為準

來源: 2015-08-19 10:47:08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隻有在合同內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采用法律規定作為default rule。你引用的解釋不適用你的情況。你的租房合同沒有互相矛盾的條款。

你的合同的“全部”內容是:租期是到7/30日為止,但是租約要求你7/30日以前2個月告知不續簽,否則租期自動延期。

自動延期不等於和7/30日的租期截止矛盾,因為自動延期和7/30到期都是合同的一部分。7/30以前你都不能終止合同。7/30後你可以終止合同,但是需要2個月通知。

別浪費時間了,任他扣一個月的押金,也不要給他剩餘的房租。下次注意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