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是這樣規定的,但原告有不能按時提交證據的合理理由,法官是可以酌情考慮的,你的律師可以以程序失當抗議,但最後采不采納是法官

來源: 2015-05-10 17:53:46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決定,我見過原告已兩國間的證據要經過使館三級認證無法在指定的時間出示,在開庭時出示的,法官後來采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