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刑事案對於彼此證據庭審前交換比民事寬鬆 2. 如果對方有足夠的原因說明那份證據在庭審開始前不可能發現同時跟案件有直接的關係 3. 有時候有可能不是真正新的證據,是對於原證據的補充 4. 一般等到委托人聽到的時候,已經是3方-法庭和雙方律師交鋒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