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官司,讓我經曆中國法律的黑幕!
官司很簡單,我公司成都博錦程,10年到12年為上海一家公司,上海帝聯提供服務器代維服務。雙份簽訂了合同,但是對方支付了3個季度的款後就以公司上市,領導流程等諸多借口拖延支付款項。
12年合同執行完畢,對方餘款一直未付。
13年初公司把對方告上法庭,一審青羊區法院判我們勝訴。對方提出上訴,其實就是一直拖延。
上訴從13年初拖到14年底。中院立案了。
因為對方上訴的關鍵點是說我們沒有提供服務,要我們證明提供了服務。
於是法院要我們補充證據。
於是我們就找到了第三方證人,提供了證詞,證人並願意出庭做證。於是我們拿到了證詞,就叫行政把證據給法院送去。(注意這點!!),行政小妹回來說,法院收下了證據。但沒給她任何回執,問對方要,對方卻一臉不耐煩的說不需要。於是小妹隻有回來了。
到了今天,奇葩的事情發生了。法院下了判決,我公司敗訴!!!!理由是“我方未提交證據證明”。
簡直太可笑了,就是因為我們沒有要求拿到回執,就說我們未提交證據證明?第三方證人證詞不是證據?
對方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項事實也不足以認定?
另外,做IDC的千萬不要找上海帝聯,這家公司毫無誠信,還上市企業!如此欠債不還,還能上市??簡直中國股市最大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