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耐心,關鍵就是這個可以避免的循環。學過邏輯的都知道,

來源: 2015-03-09 13:05:47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定義 A 時提到了 B, 那麽定義 B 時必須避免直接用 A。

一個更好的寫法,是寫 B 時,與其偷懶直接用 A,應該把 A 的最後兩個分句拿掉,再把 A 的條款在 B 中列出來。

不過這樣法壇今天會冷清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