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耐心,關鍵就是這個可以避免的循環。學過邏輯的都知道,
來源:
原野青蛙
於
2015-03-09 13: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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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A 時提到了 B, 那麽定義 B 時必須避免直接用 A。
一個更好的寫法,是寫 B 時,與其偷懶直接用 A,應該把 A 的最後兩個分句拿掉,再把 A 的條款在 B 中列出來。
不過這樣法壇今天會冷清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