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不適用於美國。 在美國,先死抗,然後和法官做犯罪協商,取得利益最大化。反正這輕易不敢用刑訊逼供。在裏邊好吃好喝跟他們耗著。 在法壇隻是征求緩兵之計,到最後和律師商量犯罪協商,這的人太簡單,不懂犯罪協商。 建議樓主一定找個好的刑事律師,一分價錢一分貨,生活上可以節儉,關鍵時刻不能小氣,一定要大牌的,首先在心裏上占據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