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的訴狀複印件在此,格式都對,確實是奇觀。
來源:
檸檬椰子汁
於
2015-02-13 16: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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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能是他模仿其他訴狀,但是看出來不是沒有法律知識的。
http://sblog.s3.amazonaws.com/wp-content/uploads/2014/11/Chen-Cert-Pet.-SCt.pdf
不過最奇觀的還是這個案件,1963年一個嫌犯沒有獲得免費律師,他在監獄裏自己用鉛筆手寫了一份訴狀,被最高法院接受。
http://en.wikipedia.org/wiki/Gideon_v._Wainw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