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一下60天通知的問題。

來源: 2015-01-30 17:13:08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首先聲明,我沒有任何法律訓練,本人不對本文任何後果負責。有事請找律師。
看了下麵一些網友留言,有一些感觸。許多人認為,“自己沒看清合同上的字,就應該認栽”。還有的說,裝可憐或者幹脆一走了之。總之,不付錢就是錯了。其實不一定。美國是一個講法講理的地方。簽了合同其實可以在幾種情況下不執行。第一,合同和相關法律相抵觸。第二,合同自相矛盾,不合理。當然還有,合同涉嫌欺詐,等等。

我們談的是關於續約的問題,即如下規定。
1)一年租約到X月X日,
(2)如果房客不決定續約,房客必須在租約結束60天以前給notice to vacate.
(3)如果房客沒有通知,一年租約在結束後自動變成month-to-month。
那麽這些規定有沒有問題呢?根據我律師的觀點,這些規定不合理。一個有明確時限的合同是不能對時限以外的事情做要求的。那麽租房合同的時限是什麽呢?除非合同明文規定,合同的default時限就是租期。所以合同是不能對合同之後的事做要求的。所以,第三條與合同相矛盾,是無效的。
既然第三條無效,那麽為什麽大多數租約上都有這一條呢?根據我律師的觀點,許多租房公司都照同一個模板生成了合同,沒人認真推敲。
換一個角度,是不是租戶就可以以這一理由,完全不給搬家通知呢?理論上是的。實際上,出租公司可以依此和租戶打官司。法官可以根據他認為合理的結果來判。實際上,我律師為我寫的信上就提到一個真實案例,自然以租戶勝利結束。可是,誰會花錢花時間來幹這事呢?所以,還是雙方和氣為上。
另外,這一要求可能和州法相抵觸,或者因為州法而無效。比如,有些州對以上情況有詳細規定,租房公司必須在60天之前的15-30天通知租戶這一事情,否則此要求無效。
當然,我說的隻是一種情況。如果您的合同是精雕細琢出來的,對時限和續租有詳細的規定,可能您會輸掉官司。一切要以本地律師的話為準。這裏還有一個關鍵問題,千萬不能不理!因為不理會導致默認。如果默認到租期結束,您將會有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