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違約求助
來源:
一個窮學生
於
2015-01-29 16: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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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一年前租的 appartment, 一年到期,提前30天通知走人,
可是走的時候出租公司說他們的合同是提前60天!要補交一個月的租金 (租的時候沒有押金),
拿出合同一看,可不是,正規合同是提前30天,可他們的合同自己增加了一行小字:軍人30天,其他人一律60天!
跟他們理論了一通沒付就走了,
可是今天他們打電話來說:要是不付,他們就要找“追款”公司與我打交道。
有點懵,這一千多塊錢對一個窮學生來說不是小數,大家幫我出出主意,是付呢還是不付, 不付後果會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