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法適用
你的方向是對的,憲法隻限製官方動,不管是言論自由還是非法搜索。另外四五修正案是保證嫌犯公平權利的法案,是defensive的公平訴訟原則,不是offensive去告任何人的根據。
我的理論是傷害法中的trespass
http://en.wikipedia.org/wiki/Trespass
在商場裏麵工作人員能夠直接揪顧客領子嗎?可以直接撕顧客衣服嗎?不能。工作人員能夠的是暫時扣押,通知警察。在扣押的時候可以摸身查武器,但是不能搜索失竊商品。州的商店扣押法律隻賦予商店這些權力。
如果顧客同意,工作人員可以打開顧客的包包,甚至搜身。好比你進體育場的時候同意場館人員查你的包包。
但是如果顧客不同意,那麽傷害法適用。如果工作人員未經同意打開包包,是trespass to the chattel; 如果未經同意搜身,是trespass to the person (battery, assult)。
這些和四五修正案無關。社會要有規則,不能你一旦被涉嫌偷竊就可以被侮辱。如果你的孩子被無辜抓到了,被迫裸搜,你是什麽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