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NY實習其間租房住,離開時房東寫了支票作為返還我的押金,但是我回GEORGIA後這張支票被我銀行退回兩次,原因是"NON-SUFFICIENT FUND". 因為是在外州,我隻能打電話要,開始他還答應FIX,現在連我電話都不接,因為數目不是很大$425,沒幾個律師接這案子,我不甘心,就自己將其告上當地COURT.按理應該能勝,但我有一點不利.他當是簽完支票讓我自己寫我的名字和數額,當時我一點都沒懷疑就寫了.我想問大家,這樣的個人支票算不算有效? 先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