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歧視,我想用的事實是我在公司將近7年, 雖然貢獻大,績效評估總是名列前茅, 但公司以種種借口不給我升值; 而一個
黑人比我玩晚一個星期進同一個組, 給的 job title 是一樣的, 半年後就被升到高一級的title, 兩年後因為違紀和工作表現不好被公司開除。
我覺得這個最有可比性, 而且有客觀的文字記錄,比較容易論點成立。 進入公司的時間和頭銜都一樣,又同組, 她黑人我中國人, 她工作能力和表現遠不如我,她半年就升, 我7年還不給升,唯一的解釋是種族歧視。不過,這個會不會因為涉及黑人太敏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