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兩年半後被起訴
我兩年半前上班路上有一個很輕微的追尾事故:
當時上班高峰,在一條單行線小路上,大家堵著在一個stop sign前,前麵的車移動了,於是我也開始移動,可是他突然又停了,結果就追尾了。
因為速度極慢(小於5 mile),我的車隻是前麵的車牌扁了,他的車是輛老福特,我從表麵沒看出什麽傷(也許有輕微dent?),我們兩個司機也當然都毫發無損。下車等警察來,給我開了個“Fail to stop at stop sign' 的單子就散了。其實我是在Stop sign停了的,但這個家夥很麵,出了Stop sign又停,結果警察還是算我的責任。
後來我的保險公司就handle了。一直沒聽說什麽下文。
結果事隔兩年半,昨天收到對方律師法庭傳票,說我給對方(是一個韓國中年人,也像上班族)造成了“permanent, severe‘ 的身體傷害,可能影響今後日常生活,讓我35日內回複,不然法庭可能做出對我不利的判決。
而且傳票上還列了一個假名,稱也是事故責任者。可是當時車上就是我一個人,對方也是一個人,也沒有第三輛車在事故裏。
我覺得這個情況好像是對方律師想敲詐,可是奇怪的是,第一這個追尾太輕微了,對方什麽事也沒有走下車打電話,更別說叫救護車;第二隔了2年半忽然起訴,之前什麽聯係也沒有。這對方律師怎麽就有把握贏,還是他賭我不出庭或不回複他們就算贏了。
我已經聯係自己保險公司經手這個事故的代表,她說禮拜一上班時間就和我討論,她也覺得很荒謬。
各位有經驗的可否幫分析一下,除了找保險公司,還有什麽應對措施比較好?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