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回帖: 感謝大家的關注和體諒,讓我解釋一下為何保存客人禮品卡的問題
保存客人的禮品卡(pre order)是我們商場合規的做法,得到管理層認可的,商場鼓勵這種做法。設想商場11月15日搞打折活動,當天可能會有上百件商品銷售出去。化妝品的櫃台不大,相同的商品不可能囤積很多件。比如一種類型的口紅有10種顏色,可能每種顏色隻有5件庫存,價格昂貴的商品會存貨更少。而且公司的物流部門經常不能保證充足的供貨。在11月15日當天,客人來到店裏要某件打折商品,很可能當天就斷貨了,原則上說即使你馬上交錢,也無法用打折價買到自己滿意的商品,因為當時店裏沒貨,無法確認銷售完成。今天是11月3日,假設有客人要求我在11月15日打折那天留貨給她,如果不付錢,我隻能將貨物保留2-3天,等不到搞活動那天。如果客人刷卡付錢,無法享受折扣,因為銷售日是11月3日。如果客人想將心儀商品保留到11月15日並按折扣價付款,那麽可以先付款到禮品卡作為押金,並由櫃台保存,我們將客人選定的商品放到一邊保留(不允許銷售給別的客人),等到11月15日那天,客人來取貨,我們將禮品卡轉為銷售。禮品卡可以在商場任何櫃台消費,如果客人把禮品卡帶走,相當於沒有付款給我們櫃台,隻能保留商品2-3天。
銷售禮品卡不算我的業績,打折日和非打折日銷售對於我來說commission都是一致的,但我會支持客戶存款入禮品卡等到打折日購買,因為第一商場鼓勵我們做preorder 業務。第二幫助客人省錢,和客人建立良好關係。第三打折日我們會有銷售任務,雖然完不成沒有明文規定有處分,但我還是會努力達標。
有些朋友質疑我主動加班是為了和其他同事搶銷售額,把同事往絕路裏逼。我承認自己個性好強不服輸,但我不自私。組員業績不好時,我會將銷售讓給我的組員,我會幫助組員服務她們的客人,我不介意自己的客人找其他組員買商品,我明白雙贏的道理,作為櫃台經理,我個人業績達標不算成功,隻有整個team達標了,才是真正的勝利。
我覺得這件事情商場侵犯我人權的地方主要有三點:
1.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公司調查人員恐嚇把我交給警察立案調查,說我偷公司的商品出去賣,讓我回家把私有財產拿給他們看,這是對我的羞辱,屬於verbal harassment。最讓我委屈的是,公司後來不承認有人指控我偷竊,既然公司知道這樣做不對,為何當初要做,事後為何不公正的處理這件事。
2.公司隻是泛泛的講你違反了公司規定,未經授權就退客人的商品。我認為公司有義務指出來是哪一筆業務,哪個客人,時間,金額,你要給我解釋和澄清的機會。
3. 退一步講,假設即使我違反了規定,你要公平執行公司政策和規定。公司從來沒有給員工相應的培訓,而且在實際操作中,情況是複雜的,同樣的問題問不同的經理,得到的答複是不同的。不止一個員工有過違規行為,但隻是得到warning,沒有聽說直接解雇的。 公司的管理有很多漏洞,調查我的保安經理多次違反規定上班使用非規定商場入口進入工作區域。作為執行公司政策的人違規而沒有得到處理,就證明公司沒有公平執行公司政策,那是否算對其他員工的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