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加州東灣有一出租屋。該屋租給了老墨四口。MONTH TO MONTH。合同規定不能養寵物。 上星期去出租屋發現:老墨養了兩狗,也不願付寵物費。我們能不能發3天驅逐信(3DAYS EVICTION LETTER)? 該房客一家常遲付房租,從不付Late Fee。至今還欠房租440美元。以前我們對老墨一家太NICE,現在想趕他們。可以嗎? 多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