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你惡心夠了,再給你支一招

來源: 2014-07-08 14:48:27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以前說過,法律原則是中關鍵的一方必須被加到官司中,否則官司不能繼續。但是原告和被告都可以加。對方律師拿你一把,說讓你加,你不識相的跟他爭不要加,其實你當庭就可以說,你的合同工,你認識,你知道他在哪裏打交道多,要加應該是你去通知加,我一個顧客哪裏去找他?

法官知道你應該立即把對方的要求反駁回去。但是法官需要保持中立,在你沒有開口要求前,不能幫你。可是看你被欺負的,隻好說,你還是去請律師吧。

你這是自取其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