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沒得好報,co-signer 遇到麻煩,求助!
幫國內來的訪問學者找房子的時候當了co-signer。租房的人是國內朋友的一個朋友,大學老師,還帶了女兒來。因為女兒上學的問題,她必須自己租房。我想著應該不會有什麽問題,就答應了。租房合同是一年。一年之中有時在孩子的學校碰到,都是隨便聊的孩子的事情。今年初她就回國了,具體哪天走的也沒和我說。結果3月份接到房東的信,說她沒有交最後兩個月的房租。房東將她告上法庭,她回了法庭說不能出庭。法庭將開庭日期拖後。現在房東找我,要我付上她所欠的錢,共兩千多,其中包括扣除押金後的房租,清理房間的費用,法庭及律師的費用等。
我當時一下就蒙了。馬上通過國內的朋友找到她了解情況。她不知聽了什麽人的話,說房東欺負國內的人,不退押金。她的押金是兩個月的房租,所以她就想著不交最後兩個月的房租,用押金來抵。她做這一切都沒有和我商量。我和她理論,她還不承認她做錯了。接著拒付。朋友拿她也沒辦法。
我看了一下co-signer的agreement: fully responsible for 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aid lease and will guarantee the monthly rental payment。我仔細看了她所欠的錢,大致分成3部分:房租,法庭,律師。房租這部分,沒得說,得付呀,弄了個cashier's check寄給房東了,順便要了另外兩部分的收據。自己同時上網查了查。她的租房合同上寫了要付律師費。看來這部分也得付。房東說法官會判房東贏,讓我付所有得法庭得費用,這是真得嗎?另外還有個問題,成了被告,對我有什麽影響?頭回遇到這事,沒經驗,真糟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