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老貓及各位高人- 小房東遇上大問題
在佛洲買了個小condo, 還沒租出去就惹了個大麻煩。請各位大師給出出主意。事情是這樣的:
2013 年12月20日左右跟房客簽了合同,2014年1月1日入住。我代理出於好意,同意他們12月28日搬入,不收這4天的房租(我知道這個,但是合同裏沒有任何這方麵的承諾。我也沒有做過任何書麵的承諾他們可以28日入住)然後我代理給我一個他們要求修理的清單,大概十項,都是玻璃門打不開,窗戶不能保持開著,水龍頭不管用,爐頭太髒等問題。我去找了handyman給報價。因為是聖誕節,報價較慢,12月26日他才發給我報價,還被yahoo郵箱放到了垃圾郵箱裏。我帶孩子出去玩了一周電話也聯係不上。
等我27日回來發現我房客跟代理炒翻了天,我房客給我留了好幾個留言,說房子沒修理好。這個房客當即就要叫警察留記錄。我代理沒理他,他們不歡而散。我代理說他們要求1月10號之前修好,否則上法庭,在這之前不交房租。我趕緊回了電話,解釋因為過節沒辦法及時修好,馬上安排修理。他們要求我們補償他們給搬家公司的200美金押金,因為計劃28日搬家但沒有搬。我說不知道他們為什麽要28日搬,合同裏講的是1月1日開始。大概想占便宜沒沾到,也自知理虧,他們回避這個問題。27號28號接到他們好幾個電話,問怎麽解決問題,我承諾盡快修理,說handyman 29 日就可以修理。他們一直威脅說他們有5個律師為他們工作,他因為受傷起訴雇主拿到很多錢,等等。他們想要房子完全修好後搬進來,房租從10日開始算,我沒同意,表示我很快就可以修好房子。
28日同我代理通話,我很擔心這個房客回頭會有很多麻煩,因為他們的收入有一部分是保險公司的陪償(可惜我沒經驗,沒有留意這個是個不好的跡象,教訓呀教訓)我代理也有同樣擔心,他們這麽愛打官司,將來在我房子裏摔一跤還不得去法庭告我。我寧可退押金也不想把房子租給他們。代理說那就告訴他們不租給他們了。
結果第二天,也就是12月29日,一大早房客就打電話給我說,他谘詢了他的律師,律師說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最好分道揚鑣,他們終止合同,我退他們押金。我表示了挽留,說很遺憾這次不能合作,希望以後還有機會合作。他說以後沒機會了,他們已經約好了馬上要去看同一小區的另外一個房子。他主動提出要給我寫一個電郵,承諾不追究我們的責任,認為這一切都是代理的責任,他們會狠狠地告我代理,然後給我的房子放個lien。我一聽就不高興了,說你要告我代理我不管,憑什麽給我房子放個lien?你要終止合同,我完全可以不退你押金的,現在完全是出於好意,不想過新年大家都不高興才退你押金,你要是告我,我還可以告你呢。他說我們給你發電郵保證不告你。
然後我就收到了郵件,說這一切他們相信都是代理的責任,他們要求終止合同,退回押金,不會起訴我。我回了郵件,說退押金時出於好意,(為了保護我兩夫妻和房子)加上了他們不針對我們兩個和房子提出任何訴訟,否則的話我們保留起訴他們,要求賠償租金損失的權利。然後周一就是29日寄走了押金支票。
我立刻讓代理把房子在放到市上重新出租,房價上調50美金。31日早晨代理說房子已上市,租金已上調。
本來這事到此就算結束了,被我畫蛇添足搞壞了。劇情從此開始狗血。
31日handyman給我發照片,告訴我所有的問題都修好了,我一高興給我代理轉發了,還copy了房客一下,其實是想保護自己,留個我按時修好房子的證據。結果他們立刻回複說你是不是還想讓我們住這個房子,那我們就住吧。4日跟我代理約好去重新簽合同。我告訴代理說要現在的市價(比原來多50美元),兩個月的押金,而不是原來的一個月。他們不同意,說我必須按原來的條件租給他們,因為我們有binding contract。我說你們沒有binding contract,你們已經撕毀合同了,現在要重新簽。房租漲了是因為1月的市場比12月好。要兩個月房租的押金是因為你們信用不太好,並且我有別的房客也是信用不好,雖然收入很高但拖欠房租的問題,所以要兩個月押金並不是針對他們的(事實是這個房子後來的房客就是付了兩個月的押金。這個房客本來我也想收兩個月押金的,因為他們信用不太好,收入也不高,被我代理擋住了,說那樣他們可能就不租了,12月份市場不好,租房的人很少,所以我就勉強同意了)。然後又經過了很多次的電話短信騷擾,說我不同情他們沒地方住,沒法做飯,因為東西都打包了,等等,等等。我代理也是因為多次被他們辱罵,幹脆不接他們電話了。然後我以為這事情就結束了,這個房子又空了3個月才租出去,這是後話了。
然後1月底的時候,我看到了他回我的兩個電郵,一個是針對我寫的他們不對我兩夫妻和房子起訴的,說他們從來沒有同意過。另一個是針對他們寫的保證不起訴我的,說他們是被迫的,如果他們不寫那個郵件我就不退押金。也不知他們故意發給我的還是本來要給律師發,誤發給了我。
到了2月底,突然收到了他們的律師信,提起了兩點:
1.因為我們沒有遵守那個有效的合同(binding contract),導致他們沒有租到我們的房子,在原來的房東那裏多住了十幾天,每天被多收了150美元的premium,另外因為沒有租到我們的房子,他們不得不租另外一個房子,超出了他們的預算100多美元每月,一年多交了1000多美元。再加上那個200美元的搬家公司的押金,一共2000多美元。但是,他們願意隻要一半,就是1000多美元跟我們和解。否則他們就要起訴我。
2.我種族歧視他們。我不租給他房子是因為他女朋友是南美洲人。這個沒有一點道理,因為我無從知曉他們是哪裏人。我收到的駕照複印件黑乎乎的,根本看不清楚白人黑人,更看不出是不是拉美人了。他倒是刨根問底的問我是不是亞洲人亞洲哪裏的。一幅看不起外國人的樣子。還主動告訴我他是意大利後裔。他有沒有跟我提起他老婆是拉美人我一點都不記得。有人跟我說我可以以他的租房申請造假而拒絕他。他說他女朋友是拉美人,但他每次跟我提到她都說是他妻子。他老婆的申請的名字和信用報告上的姓不同。申請上兩個人的姓一致。我可以以這個指責他們作假嗎?
我想在不知道是不是應該賠他們錢。首先是他們自己要求解除合同,那他們應該考慮到會造成的損失和後果。但是如果他們真的去起訴的話,不知我勝算的把握有多大,畢竟這個挺勞神傷財的。又要找律師又要出庭的,並且我們現在不再佛洲,找不找律師都很麻煩。
他們所說的有效合同在他們要求終止後還有效嗎?他們提出的我要求調高租金和多一個月的押金,是在那個合同裏沒有的條件,所以是不合理的。他們這麽說有根據嗎?
現在我有可能被他們抓住的把柄是,當時他們給我發的電郵發錯了地址,所以我沒收到。他們發現後又發轉發到了我正確的郵箱地址。但在第二次發之前,我代理給所有人(我,房客,房客代理)發了一封郵件說房主因為房子不能達到房客的要求,要終止合同,押金會退回房客。不知這個可不可以變成他們的證據說我們撕毀了合同。但是我可以辯解這個我沒有授權,是我代理的意思。
另外律師信上把我的名字也寫錯了。要是用這個名字起訴我,我可不可以不出庭呢?因為告的不是我呀。
還有,如果他們起訴我,我可不可以反訴他們撕毀合同,要求他們賠償呢?
請各位大師給出出主意啊,我現在心亂如麻,做順民做慣了,家裏還有個不到兩歲的小娃娃,實在不知道該怎樣應付這個呀。
多謝多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