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姑姑想將上海自住的房子在身後留給我,但去公證處辦公證時被告知是使用權房,而不是產權房,因有共用走廊,所以不能立遺囑贈予我。是這樣嗎?難道沒有其他辦法讓我繼承嗎?拜托有經驗的同胞們幫著谘詢一下吧。多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