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美已婚人士如何把退休基金的受益人定為自己的父母?
好像美國法律默認配偶應該是各種基金的primary beneficiary (首要受益人),所以萬一哪天我掛了,我老公就會繼承我的退休基金以及人壽保險。 但我的問題是,像大多數第一代移民一樣,我們的父母都已年老體邁,國內的退休金非常有限,而且國內的醫療保障很不健全,生了大病,當場不交銀子,醫院可以拒絕醫治的。而我老公在這邊有工作,有社保,有各種福利可以享受,即使再不濟,也比我爸媽身強力壯,可以再去找工作,所以我覺得,應該把我的受益人填寫成我爸媽,因為他們更需要這筆錢,而且也不枉他們辛苦把我拉扯大。 但美國這邊,如果你不填配偶為primary beneficiary的話,是需要配偶簽字認可同意的。
感覺美國的這個規定很不合理啊,這和夫妻感情沒有關係,隻是覺得國內爸媽那邊更需要這筆錢,也更應得這筆錢。 請問法壇的專業人士,這個問題怎麽處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