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既是 month to month,房東有權收回房子,好像沒啥官司可打。
來源:
稻穗兒
於
2013-12-17 14: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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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你,會找地方搬家,幹嗎要等別人來“驅逐”?
這個被驅逐的過程,將是多少的緊張、多麽的不愉快、多少的提心吊膽、多少的耗神耗力、多少的死傷腦細胞?
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無非是租個房子而已,看不出來有啥必要死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