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開車的問題,在這裏請教大家
事情是這樣的。 老公開車我坐車。 晚上月黑風高地在一條限速40麥的路上開過。 剛好到十字路口附近,2條道有變成4道。 這時候對麵方向有2個行人過馬路, 但是沒有走人行道。 因為沒碰到紅燈, 老公大概以30 麥的速度開過去了。 我坐車看的很清楚。 那兩個過路的人看到我們的車停了下來, 讓我們先過去。 老公說沒看到她們。 我覺得開車時視野應該是整個雙向的公路都要看的。 老公說晚間快速過十字路口的時候他隻能專注前方的十字路口,而不能分很多心去看側麵的違法通行,坐車的人不用負責關注十字路口的安全,和開車的人完全有不同的視角。 我們誰也不能說服誰。 但是, 我覺得, 他這樣開車很危險。 雖然路人過馬路要走人行道, 但不等於你撞了她就沒你的責任吧。 請懂法的給我們講講, 如果這樣的交通事故發生了, 開車的撞傷了不走人行道過路的, 誰有責任? 誰的責任大? 先謝謝這裏懂法的大俠。 麻煩給回答一下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