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谘詢關於異地離婚的手續問題

回答: 谘詢關於異地離婚的手續問題亞克西2013-09-03 19:46:35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您的"朋友"是否有諮詢當地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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