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不懂這是什麽東東,但我有一個原則:不徹底搞明白的文件絕對不簽. 在明早找律師之前,對他避而不談, 避而不見.

來源: 2013-05-26 10:12:53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