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正是費解的地方
我是想明白立法的本意。
既然“拒簽罰單=入住五星級酒店”,那說明這個簽名是非常、非常、非常重要的。重要到要用“五星級酒店”來威嚇你簽。
但是,無論你簽不簽,你都是要在限期前去辦理的。否則法庭會出傳票。從這個角度看來,這個簽名其實可有可無。
許多人總是爭論說”這不是可有可無,不簽是要馬上進局子的“。這個我明白。但問題的本質不在這裏。而是討論簽名的意義。
Citation Ticket 並不是一張”宣判書“,而是一張”通知書“。通知當事人,由於某某原因,必須在某某日子之前去法院辦理相關手續。你簽了名,就表示”我知道了,我到時會去的“。
但你不簽名,也是要去的。因為你不簽名並不代表你不知道。警察已經把你的車牌、駕照等資料記錄下來。也把 Ticket 給你了。你說不知道是不成立的。這樣看來,簽不簽名,你都被認定為已經知道。
如果這樣,為什麽要大動幹戈,威脅說不簽名就要馬上進班房呢?立法的本意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