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關於交通罰單上的簽名
眾所周知,交通罰單上的簽名,並不代表“認罪”。簽名隻是說:你知道這個事了,你會在限定日期前去辦理。至於到時是乖乖交錢,還是要求開庭,那是後話。
如果拒絕簽名,許多州的法律是警察有權當場逮捕。至於警察是否行使這個權力,那是他的選擇。
最近有個朋友由於語言的關係,拒絕在罰單上的簽名。警察也懶得折騰,在罰單上寫“Refuse To Sign”(RTS),告訴他必須在15日內辦理,然後就讓他走了。
我在網上研究了一下,也問了一下相關的法律人士。沒有在罰單上簽名,並不等於可以不加理會。如果過了日子還沒處理,法庭會發出傳票(Warrant)。這個和簽了名而不去處理,是一樣的結果。
這樣我就好奇了,既然不簽名並不等於免責(無論簽名與否,都必須在指定日期前處理),那為什麽要大費周章呢?警察完全可以把罰單交給駕駛者就行了。
如果簽名真的是那麽重要,警察就不應該有酌情權。凡是拒簽的,一律逮捕。幹嗎要在上麵寫 RTS,然後放走呢?
問了許多人(包括律師),都隻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