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為一個離過婚的過來人,我想和你分享一點我的看法:1。 你不能在對方不知曉的情況下,錄音然後做為法庭證據。2。你應該想盡一切辦法來美國,不用耽心打離婚官司費用,按照加州的法律,有收入的一方要分當對方的律師費。你要和對方打trial, 而且要多花對方的律師費,因為你的極品老公很愛錢,隻有多花他的錢,才能使他答應你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