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貓講警察施暴,納稅人賠錢來換取社會進步。但是為什麽要5百萬呢?拿什麽衡量這個數目?照這麽說,如果哪個公務員對我不禮貌,我也可以索賠個幾千,來換取公務員素質的提高? 再說,警察在執行任務時是非常危險的,突然竄出個人來“湊熱鬧”,一時失控手重應該是可以理解的。既然打錯了,已經賠了她醫藥錢。5百萬的精神補償是不是莫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