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節去加拿大,剛過境3、4公裏被潛伏的警察抓了個現行,說是100公裏的限速跑了140。
當時剛超過一車速度還沒減下來,另外陽光刺眼看不清儀表盤,再說,即使能看見儀表盤可上麵的公裏數字很小,醒目的是英裏。
想上庭,請問這些理由能不能得到寬大處理?另外罰單上貌似沒提點數,光是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