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朋友,她今年初在美國生了個女孩。 她和丈夫都是中國籍,無美國綠卡,現在中國生活。丈夫在小孩才6個月大,就開始鬧離婚(據說是有小三了),男方也不想要小孩,女方是堅決要自己小孩的撫養權。 現在他們在離婚打官司,我們想美國這邊法律會更同情受害的女方,為了給她多爭取些權益,和以後小孩的撫養費,這個官司可以在美國打嗎?在美國告他丈夫可行嗎?,會更有利嗎? 元芳,你怎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