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開發一個構想和放棄了這個構想的產權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完全等同?一個公司員工做出來的任何東西都是公司的,應該包括構想。公司方麵和員工方麵,如果想力爭,各有自己的著力點。
關於Apple的例子,把“拒絕開發”和“放棄所有權”完全等同,是否有文學誇張因素。例如,某公司不想繼續投資(就是所謂的拒絕開發),也不想競爭對手擁有,那結局就是“拒絕”並且“不放棄”。
再例如,你問我我的這個東西還用不用,我回答說不用,並不代表你就可以拿回家歸你所有。樓主想套對方把“不用”以某種形式確認為“放棄所有權”。對方不回複,不留文字。都非等閑,與其雙方捉迷藏,還不如明說。實際上,樓主處在不利的地位,即使樓主有文字通訊紀錄,那也屬於公司,一旦離開這家公司,這些文字通訊紀錄是否能拿出桌麵,就是說,拿出來會不會有別的麻煩,還有待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