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加州的朋友關於重婚罪的定義及追述期限?
請問下, 男方與女方在美國結的婚,於1997年離婚,至今已7年過去,方才發覺女方在1993年與另一個男人在台灣結婚(回女方家看小孩時,無意找到女方在台灣的身份證,配偶居然是別人!), 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追述女方的罪名,而且事隔7年,不知喪失法律追述權利否? 男女雙方都是美國公民,與女方在1993年重婚的是台灣人.
除了加州的法律外,台灣的相關法律又是如何定義呢? 女方不但重婚而且在1993年生的小孩也是那個台灣人的(男方也是最近發覺不對勁,驗過DNA才醒悟), 試問有幾個男人可以容忍如此的背叛與欺騙. 最可氣的是女方近11年來沒有停止討要過一天的撫養費,還大言不慚的說小孩就是男方生的(男方等於幫人養了10年小孩,要是不能追述法律責任可能還要繼續養8年).
請了解法律的朋友一定幫忙!!謝謝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