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家的表妹三年前,在美國玩時,和美國人結婚,然後回中國,幾個月前申請到綠卡(10年綠卡)來美國,和老公生活幾個月後,發現個性不合,想要離婚(絕非假結婚騙綠卡,是真的發現性格不合)。
老公說如果離婚,他會向移民局報告,那她就需要在兩個月內離境。請問10年的結婚綠卡到底有沒有她老公說的這個限製。是不是她的老公嚇唬她?據老公說他和他叔叔是申請綠卡的經濟擔保人,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他們住在Montana。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