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州。本人與生意共同合夥人擔保五年租約, 已付18個月,尚餘42個月。約租12500,CAM 5000, 其他2500, 共本人84萬責任. 現在生意失敗,合夥人考慮變賣他名下其他財產及生意回國。 問: (1)假如合夥人跑了,我必須獨自承擔84萬的全責嗎?(2)是我還是業主出麵阻止合夥人資產轉移?甚至本人也應著手資產轉移以自保?(3)公司該立即破產還是延遲破產對我更有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