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各地的民風不同標準不一,但未必是法律允許的。俺這裏的情況是診所不能給沒有保險的人優惠(理由很簡單:“否則對保險公司不公平”)。以俺的理解,這種台上台下兩套帳的做法,任何狡辯的理由都很蒼白,法官不會聽的。如果不超定額就可以,那麽調整一下服務內容上報(Claim)呢,是不是雙方還可以分錢呢?
如果你認為無所謂比別人聰明就幹吧,當然出事後別後悔,有了犯罪記錄那麽一切就基本玩完(有工作的也會被當場開除)。